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山东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简称“山东省三自”,英译名为The Committee of Three-Self Patriotic Movement of the Protestant Churches in Shandong Province,缩写为“TSPMSD”),与山东省基督教协会合称“山东省基督教两会”(英译缩写为“SDCC&TSPMSD”)。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信仰基督教的公民自愿组成的爱国宗教团体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的三自原则,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带领全省基督徒爱国爱教、荣神益人;增强教内外团结,为办好山东教会提供服务,引导全省基督徒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与山东省基督教协会是分工合作关系;本会协同山东省基督教协会,做好山东基督教的各项事工;本会与山东省基督教协会联合召开全省基督教代表会议,也可与其共同召开其他联席会议。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坚持三自原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巩固和发展山东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的成果,带领全省基督徒为维护国家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实现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按照政治上可靠、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的标准,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团结全省基督徒,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积极参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三)向全省基督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正确处理国法与教规关系,增强国家意识、法治意识、公民意识;
(四)联系、服务全省基督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反映基督教界的意见和合理诉求,维护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导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履行公民义务;
(五)会同山东省基督教协会,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在业务范围内制定有关本宗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宗教活动、财务管理、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六)会同山东省基督教协会,加强基督教院校建设,履行办学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和指导监督,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提高办学质量,建立完善组织机构和议事决策等规章制度,保障有稳定的办学经费;
(七)会同山东省基督教协会,加强基督教活动场所管理,指导成立管理组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规范教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八)会同山东省基督教协会,进行基督教文化、基督教典籍研究,开展神学思想建设,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
(九)会同山东省基督教协会,加强基督教教职人员的法治教育、政治教育、文化教育、宗教教育,严格认定教职人员,健全教职人员奖惩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本会规章制度的教职人员,依规予以惩处;
(十)会同山东省基督教协会,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派宗教留学人员,规范留学人员留学渠道;
(十一)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事工;
(十二)本会加强同全省各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及协商有关的问题,并为全省各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提供服务,全省各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有遵守与履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十三)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基督教代表会议,由全省各市(县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与基督教协会以及山东省基督教两会和山东神学院等代表产生单位共同推选代表组成。全省基督教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上一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经费筹集办法;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全省基督教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全省基督教代表会议每届5年,期满不再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需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须由本会委员会与山东省基督教协会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本会委员会由全省基督教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是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对代表会议负责,委员会的任期与代表会议相同;委员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当选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第十三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基督教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筹备召开全省基督教代表会议;
(四)向全省基督教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委员会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和本章程定期召开会议,决定相关事项,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委员由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主任或委员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十六条 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权、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委员会会议,执行委员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委员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涉密信息;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权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由本会委员会与山东省基督教协会委员会联合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委员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是本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会务会议提议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基督教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全省基督教代表会议;
(三)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起草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提请委员会会议审议;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本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教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副主任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涉宗教重大行政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会议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代表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副主任、秘书长协助主任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实行选任制,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任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主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主任。
第二十八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代表会议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主任会务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工作;主任会务会议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一般可与山东省基督教协会会长会务会议举行联席会务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秘书长与主任会务会议协商后提名,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委派。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委员、常务委员、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委员、常务委员、负责人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委员会履行代表会议的决议;
(四)对委员、常务委员、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信息公开办法》《代表选举办法》《经费筹集管理办法》《委员会表决规程》《代表会议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由常务委员会负责筹措,其来源是:
(一)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款。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根据工作需要,财务可由第三方代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全省基督教代表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委员、常务委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常务委员可免除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主管财务的负责人,以及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在离任、退休、调离工作岗位时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二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委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等情况以及经委员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或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基督教代表会议审议,并经代表会议与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基督教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经2023年2月10日山东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第十一届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山东省基督教团体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