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负责人,顾名思义指各地基督教两会的主席、会长和教会的主任牧师或堂务主任,即拥有教会的人事权、管理权和财务权的管理者。而监督,是对教会负责人的监察督促。相对来说,教会负责人的权力集中、责任重大、岗位重要,一言一行都会影响教会的发展走向,所以需要有人监督。
一、对教会负责人的有效监督
目前,教会或基督教两会对教会负责人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虽然《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和《宗教团体管理办法》里都有提及监督、惩处的条例,但还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缺乏务实有效的抓手。不过最近,监督的制度来了。
1.相对完善的法规制度
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下称《办法》)里,对场所管理组织的构成和要求有明确的表达,这等于给教会负责人做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对教会负责人任期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任,任期届满应当在所在地宗教团体指导下进行换届。特殊情况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可以提前或者延后换届,但是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办法》第二十五条)这样,对于换届就不能无理由、无限期拖延了。据笔者所知,某地教会负责人13年不换届,也不开堂委会,理由是“与其吵架,还不如一个人说了算”;还有某地基督教两会的负责人竟然32年不换届,这是违背民主办教精神的。
第二,明确教会负责人不能兼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一般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兼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负责人。兼任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应当经拟兼任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由该场所将兼任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县级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兼任的,拟兼任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省级宗教事务部门还应当征求该人选现任职所在地省级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办法》第二十六条)教会负责人身兼数职,难免分身乏术,难以面面俱到;如果兼任是为了“多领一份工资”,更是违背了财务制度。
第三,对教会负责人当选年龄的要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应当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当选时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七十周岁。”(《办法》第二十七条)有的教会负责人已到75岁高龄还不肯退休,甚至80岁了还继续担任教会负责人,说是要为主至死忠心,却不知道是阻碍了教会的健康发展。
第四,要负责人规避的内容。“管理组织成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收养关系的,应当回避。”(《办法》第二十七条)笔者前不久处理过某教会负责人的荒唐事,教会副主任是他的妻子,出纳是他的岳母,会计是他的妻妹,令人哭笑不得。
第五,对教会负责人的有效监督。“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设立监事(三名以上监事可以设立监事会),负责对本场所管理组织及其成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所属宗教的宗教团体、本场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召开会议,监事(监事会)应当列席。监事由所在地宗教团体、信教公民代表和登记管理机关推选产生,任期与管理组织成员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管理组织成员及其近亲属和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办法》第六十五条)教会要“看牢”“盯紧”主任牧师,选出有勇气、敢于直言不讳、能凭爱心说诚实话的人任监事。
2.教会自身的规矩
浙江省基督教两会的《“从严治教工作计划”(2023—2027年)》中提及了对教会负责人的监督机制。其中提出“各地基督教两会和各教会堂点要制定巡查小组和监事会相关制度”,加强依法办教、从严治教的力度,推动全省基督教法治化、规范化的管理,“凡事都要规规矩矩地按着次序行”,办好基督的教会。
关键是如何执行?韩非子曾经提出执法要“不避亲贵,法行所爱”,即法令对谁都要一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样地,教会负责人不能因为身份特殊就享有特权。韩非子提出两条执法的意见:
第一,“去私”。从教会来说,就是教会负责人不能在众人面前“有意无意”地表现出自己喜欢什么,这会引起一些人奉承拍马,而导致教会负责人产生私心。教会负责人应该要明法去私,避免因各人的好恶而破坏制度法规,要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控制欲望,做到公私分明。
第二,“任势”。“权势不可借人,上失其一,下以为百。”(《韩非子·内储说下·六微》)意思是说,掌握权力的人在对待权势上一定要按规矩行事,不能随意而行;权势要掌握在自己手中,绝不可借给别人。这就是韩非子口中的“任势”。今天的教会管理也一样,权力不能乱用,要关进笼子,大家都按规矩而行,教会就能稳定不乱。
二、对教会负责人的规范要求
圣经对教会负责人的品格有明确的要求,如耶稣说:“我给你们作了榜样,叫你们照着我向你们所作的去作。”保罗也说:“弟兄们,你们要一同效法我,也当留意看那些照我们榜样行的人。”故此,教会负责人“要在言语、行为、爱心、信心、清洁上,都作信徒的榜样”,成为牧者行为规范的带头人。
如果教会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教义教规,就会损害教会的纯洁性和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因此,监督好教会负责人是重中之重,非常关键。
第一,要以制度形式设置年度考核平台,让同工们在年终时对教会负责人进行全面评议,对标对表,精准提升。
第二,要由教会监事机构对教会负责人的日常言行、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要由主管部门对教会负责人进行监督、约谈,强调民主氛围,防止“一言堂”和“家长制”作风,规范教会负责人依法依规地履职用权。
第四,要严格对教会负责人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抽查,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把严的基调坚持下去,督促教会负责人敬畏权力、规范用权。
第五,同工们对教会负责人要“用爱心说诚实话”,因为“当面的责备,强如背地的爱情”,经常性“红红脸、出出汗”可以“排毒、疗伤、治病”,从而增强“免疫力”。这是一剂提升教会负责人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推动教会全面从严治教的良药。
综上所述,对教会负责人的要求基本上是以日常监督、提醒的方式,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不是等出事了再去批评教育、提醒谈话、责令惩处。
三、对教会负责人的规矩意识
教会负责人要多为教会圣工着想,让自己的头脑“装着事”、内心“善想事”、手中“勤干事”、生活“不犯事”,自觉地严于律己,做严守规矩的践行者,树立起教牧同工的良好形象。
第一,要在政治上守纪律讲规矩,当明白人。遵守政治规矩,也是牧者的基本义务,教会负责人更当如此。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耍自以为是的“小聪明”。教会负责人不能只顾埋头拉车,更要抬头看路,要始终把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放在重要位置。
第二,要在工作上守纪律讲规矩,当有为人。要把自觉遵守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更好的作风做好本职工作。不以事小而不为,也不以事杂而乱为,更不以事急而盲为,还要不以事难而怕为。教会负责人要与同工们多沟通、多争取,赢得他们的支持与配合,坚持以完美的执行力,不打折扣地完成教会的各项任务,确保教会的健康传承与有序发展。
第三,要在生活上守纪律讲规矩,当干净人。教会负责人应该率先做到崇俭戒奢,不讲排场,不比阔气,对教会的钱物不大手大脚,要勤俭节约。对于个人的需求要善于知足,不落入迷惑网罗中。“只要有衣有食,就当知足。但那些想要发财的人,就陷在迷惑、落在网罗和许多无知有害的私欲里,叫人沉在败坏和灭亡中。贪财是万恶之根。有人贪恋钱财,就被引诱离了真道,用许多愁苦把自己刺透了。”教会负责人要做到问心无愧,减少对身外之物的追求,克制自己的物欲,保持简单的生活,不以物喜,不以己悲,淡泊名利,远离多余的烦恼和忧愁,自觉做到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人性是自私的,需要靠“法”的约束,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保证人在各自工作岗位上有工作效率和良好的道德行为。人只有在一定的压力下,才会自觉地遵守各样规定。对教会负责人的有效监督,是教会健康传承与有序发展的必选项。
(作者系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副秘书长、浙江省基督教协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