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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条例(节选)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7-02-28 点击数:0

出版管理条例(节选)

(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章 出版物的出版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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